[单选题]李红与姚小兰均出生于2000年6月,2015年7月李红初中毕业后即参加了工作,月收入2000元左右。姚小兰则继续上高中。2016年8月,李红与姚小兰谈到想购买一台高级收录机,第二天,姚小兰即拿出父母送给自己的一台收录机,问李红是否愿意买,李红看后很喜欢,愿意以1400元购买,姚小兰表示同意。后李红先交给姚小兰1000元,并表示另400元三个月后支付,姚小兰随即将收录机交给李红。三个月后,姚小兰找李红要剩余的400元,李红说收录机都给我了,说明你同意1000元卖给我了。姚小兰无奈,只好将此事告诉了父母,其父母便要求李红归还收录机,或另外再支付800元,收录机便归李红所有。李红不同意,为此,姚小兰向法院起诉。问题:(1)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?为什么?(2)本案应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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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05 06:20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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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题]李红与姚小兰均出生于2000年6月,2015年7月李红初中毕业后即参加了工作,月收入2000元左右。姚小兰则继续上高中。2016年8月,李红与姚小兰谈到想购买一台高级收录机,第二天,姚小兰即拿出父母送给自己的一台收录机,问李红是否愿意买,李红看后很喜欢,愿意以1400元购买,姚小兰表示同意。后李红先交给姚小兰1000元,并表示另400元三个月后支付,姚小兰随即将收录机交给李红。三个月后,姚小兰找李红要剩余的400元,李红说收录机都给我了,说明你同意1000元卖给我了。姚小兰无奈,只好将此事告诉了父母,其父母便要求李红归还收录机,或另外再支付800元,收录机便归李红所有。李红不同意,为此,姚小兰向法院起诉。问题:(1)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?为什么?(2)本案应如何处理?

A.1.买卖行为效力待定。姚小兰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她只能进行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而买卖收录机的行为不属于其可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,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。而其父母并不同意该收录机的买卖,所以本案买卖行为无效。2.买卖行为无效,李红应当返还收录机,姚小兰应当将1000元返还给李红。如果姚小兰无力偿还,应由其父母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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