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简答题]某甲,1983年11月出生。该甲于2000年6月20日晚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名,后被过路群众抓获,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。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,告诉群众应将其据送到公安局。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后,公安人员认为甲符合拘留条件,遂将其拘留,6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讯问,6月29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,但未获批准,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;同时认为甲态度恶劣,随时可能逃跑,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,尽管甲多次提出应当释放,一直未予批准。直至7月8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才将其释放。问:请指出上述做法在程序上的错误,并简要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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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06 16:0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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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简答题]某甲,1983年11月出生。该甲于2000年6月20日晚抢走一下班女工的提名,后被过路群众抓获,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。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,告诉群众应将其据送到公安局。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后,公安人员认为甲符合拘留条件,遂将其拘留,6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讯问,6月29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,但未获批准,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;同时认为甲态度恶劣,随时可能逃跑,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,尽管甲多次提出应当释放,一直未予批准。直至7月8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才将其释放。问:请指出上述做法在程序上的错误,并简要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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